中共中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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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4〕33号
经研究,现就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
二、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现行渠道解决。
三、上述规定执行时间从2011年8月1日起。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要做好衔接工作。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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