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内组通字〔20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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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内组通字〔2014〕13号
各盟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及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自治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3〕3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工作。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3〕3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9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
组通字〔2013〕37号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组通字〔2013〕37号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2014年是新中国成立65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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